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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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2446号
原告:琦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大桥新区西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前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盘蠡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琦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前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琦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琦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连平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