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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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24执2115号
***
琦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琦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354703元,后变更为2021833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以(2016)浙0424民初5578号、(2017)浙0424民初601号、(2017)浙0424民初5361号三案中***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来抵销本案的执行标的。
经审查,债务抵销后,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716161.13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款项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尚欠款项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依据已生效的(2022)浙042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844648.06元(含欠款本金716161.13元、一般债务利息57214.41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60533.52元、执行费10739元)。因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变更为833909.06元,现执行标的金额全部执行到位,案件执行完毕而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