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9406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106164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