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同天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809号 原告: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同天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武汉同天某某有限公司、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