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921号
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房产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土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长咀村**机电产业园二期1栋2**7层7室H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土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