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立恒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66号
申请人:贵州鑫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沙井街村七街,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6DU55U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嘉和路2号嘉和·城市风景9栋莱茵阁1**7层附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JCWYQ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黔南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局(规划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H6FE8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鑫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黔南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鑫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黔南中投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87409.55元。对于该申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鑫立恒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黔南中投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87409.55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2957元,由申请人贵州鑫立恒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