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471号 原告:***,1973年11月29日出生,***,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嘉和路2号和城市风景9栋莱茵阁1**7层附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JCWYQ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局(规划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OMA6H4RP242。 负责人:江命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钟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6352018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南金钟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