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471号
原告:***,1973年11月29日出生,***,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嘉和路2号和城市风景9栋莱茵阁1**7层附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JCWYQ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局(规划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OMA6H4RP242。
负责人:江命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钟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6352018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民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中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南金钟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