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23174号
原告:广州菲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菲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菲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菲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