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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150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150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本案撤诉结案而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全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