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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15068号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现金1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