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民初3098号之一
原告:**,男,200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B10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9562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娅(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E3T49。
法定代表人:**增。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娅(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娅(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6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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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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