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515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晨光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二路400号1幢12层1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原告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