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2020号
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土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8457380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96755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5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0002234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受理,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97.35元,由原告四川顺诚信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