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561号
原告:盛世大美(北京)模型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1层1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5号9层。
法定代表人:**煜。
原告盛世大美(北京)模型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后,原告盛世大美(北京)模型艺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世大美(北京)模型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世大美(北京)模型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92元,减半收取778.96元,由原告盛世大美(北京)模型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荧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