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82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通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通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富通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55003元,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约期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20000元,2019年2月28日前付40006元,余款794997元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各给付江苏富通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88333元;若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赔偿江苏富通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且江苏富通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款项。二、本案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计11095元,由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富通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3.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委托如皋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常年居住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至被执行人单位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青年路2号调查,其所在地南通市旭林木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房租到期于2016年就已离开此地,去向不清楚。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南通瑞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