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城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州区人。
被告***,男,44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
被告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