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8民终1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龙市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5088707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井冈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井冈山一建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井冈山一建公司补发其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及2007年7月17日至今的养老保险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1973年其由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介绍至井冈山一建公司(原宁冈县建筑公司)从事爆破工作,1975年6月其在永新县二机场工地放炮时被炸伤导致终身残疾,出院后无法胜任原工作一直在家休养,因井冈山一建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其要求井冈山一建公司补发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及养老保险金20万元并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井冈山一建公司辩称,***在我公司及劳动部门没有找到任何档案资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系本公司员工,***二审主张1975年6月在永新县二机场工地放炮时被炸伤,一审却陈述1985年6月在永新县二机场工地放炮时被炸伤,其自己都不确定何时受伤,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井冈山一建公司补发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及2007年7月17日至今的养老保险金20万元。其理由是:1985年6月在永新县二机场工地放炮时被炸伤,应由井冈山一建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62年5月,***进入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原吉安市建筑工程处)工作。1985年6月,其在永新县二机场工地放炮时被炸伤,导致右胫骨、右腓骨粉碎性骨折,造成四级伤残。2016年5月9日,***向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5月18日,***以井冈山一建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为由,提起诉讼。另查明,2000年,原宁冈县建筑公司更名为井冈山一建公司,井冈山一建公司提供的1985年2月、3月、5月、6月份炮工组工资表,并没有***的工资记录,井冈山市劳动人事局未找到***在井冈山一建公司工作的相关档案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要求井冈山一建公司为其补发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金,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属于井冈山一建公司职工,且在劳动局也未找到任何证据证明其属于井冈山一建公司职工的证明。同时本案事故发生于1985年,至今已超过三十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故***要求井冈山一建公司补发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要求井冈山一建公司补发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和补发2007年7月17日至今的养老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申请***出庭作证,***出庭陈述***在宁冈县建筑公司放炮时被炸伤,具体受伤年份记不得了。井冈山一建公司质证认为,***的证言只能证明***受了伤,不能证明其他情况。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具体年份,更不能证明其在井冈山一建公司从事爆破工作时受伤致残,该证据不予采信。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主张1975年6月其在井冈山一建公司(原宁冈县建筑公司)从事爆破工作被炸导致终身残疾,井冈山一建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应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及2007年7月17日至今的养老保险金20万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从事井冈山一建公司安排的爆破工作时受伤,退一步讲,无论***事故发生在1985年还是1975年,其于2016年5月才主张权利,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故***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