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36328号 原告: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双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