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55号 原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0元,由原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