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591号 原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13幢一楼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3281504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8层3**8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34744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形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希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偿还希形公司货款77600元及利息(以7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希形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因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6月29日,甲方**公司与乙方希形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希形低压有源滤波器模块四台、希形低压有源滤波器模块标准版控制软件V1.0四台、希形低压静止无功发生器模块四台、希形低压静止无功发生器模块标准版控制软件四台,共计468000元;对标的物的质量有异议的,需方应在收到货物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乙方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址,费用乙方承担,乙方指导安装调试;付款方式为预付30%,发货前30%,盘柜厂收货上电验收后两个月内40%;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需承担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2017年11月21日,经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孝义二期3*60kNm3h清洁煤气化项目工作人员***验收,出具了《设备上电初验合格证明》,记载“设备上电调试正常,上电初验合格”。 就**公司已付款情况,希形公司认可已收到**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支付的140400元,于2017年11月6日支付的150000元,于2018年12月7日支付的100000元,经核算尚余77600元未支付。 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希形公司提供的电话和地址无法通知**公司应诉。本院依法公告向**公司送达了全部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公司在规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希形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其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希形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且产品验收合格,**公司依约支付货款的条件已成就,故希形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7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希形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公司未按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希形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7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元、公告费260元(上海希形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北京**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珊 二○二一 年 四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