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02民初3312号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何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