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6行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伏致家用纺织品厂,住所地海门市。
经营者***,男,1965年5月12日生,××族,住海门市。
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门开发区管委会)因海门市伏致家用纺织品厂(以下简称伏致纺织品厂)诉其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9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开发区管委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原审原告伏致纺织品厂亦申请撤回对海门开发区管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海门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撤回上诉、伏致纺织品厂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一审判决应视为撤销,不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海门市伏致家用纺织品厂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