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供电分公司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海门市伏致家用纺织品厂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6行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伏致家用纺织品厂,住所地海门市。 经营者***,男,1965年5月12日生,××族,住海门市。 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门开发区管委会)因海门市伏致家用纺织品厂(以下简称伏致纺织品厂)诉其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9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开发区管委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原审原告伏致纺织品厂亦申请撤回对海门开发区管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海门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撤回上诉、伏致纺织品厂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一审判决应视为撤销,不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海门市伏致家用纺织品厂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