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4民初443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266X7),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西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840142425610),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纺都大道**/div>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海门公司)、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叠石桥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海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叠石桥管委会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国网海门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对***经营的位于南通市海门区东南侧海门市雅梦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梦花卉)的供电;要求国网海门公司、叠石桥管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事实与理由:***承租他人位于南通市海门区东南侧土地开办了雅梦花卉,承租期限至2021年4月11日。***在正常经营期间均通过户号为8302988826的电表(以下简称案涉电表)用电,并交纳电费。2020年7月16日,国网海门公司与叠石桥管委会强行拆除了案涉电表,停止供电,致使***无法对花卉浇水灌溉,导致花某死亡,直接损失为3万元。国网海门公司与叠石桥管委会无法定原因拆除案涉电表,停止供电,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 国网海门公司辩称,案涉电表户主为***,并非***。2020年7月16日,***因房屋拆迁向我公司申请电户注销,停止供电并拆除案涉电表。我公司依照用电人申请拆除案涉电表,并无侵权行为。***开办的雅梦花卉如需用电的,应当依照规定申请,与我公司签订相应的供电服务协议,现***擅自通过***户的电表用电,属“私拉乱接”的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据此,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叠石桥管委会辩称,首先,***虽然系雅梦花卉的经营者,但实际用电人为雅梦花卉,依照***所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亦属雅梦花卉所有,故***并非适格原告。其次,叠石桥管委会从未实施过***所述的侵权行为。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案外人***与**签订了一份《土地转租合同书》,约定由***将土地出租给**用于大棚种植或树木种植(不搞任何固定建筑物),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止,每年租金为每亩2500元等。 ***从**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花卉种植,并于2019年4月28日投资设立雅梦花卉,***为唯一股东,雅梦花卉的经营地点为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22组。***在经营期间通过案涉电表接拉电线用电,并缴纳电费。 2009年9月28日,***与国网海门公司签订了《居民供用电合同》,国网海门公司为***户安装了案涉电表,并供电。2020年7月16日,***以房屋拆迁,不再需要供电为由向国网海门公司申请销户,要求拆除电表、停止供电。国网海门公司于同日拆除了案涉电表,并停止供电,***在《电能表装拆工单》上签字确认。 审理中,雅梦花卉向本院出具说明,明确因***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认可***以个人名义主张相应权利。 上述事实,由《土地转租合同书》、雅梦花卉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居民供用电合同》、销户申请表、电能表装拆工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因种植花卉所需及经营所需用电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新装用电或变更用电申请,但***并未依规执行,而是使用***户的电表,并未与国网海门公司建立供电服务合同,其行为扰乱了正常供电、用电秩序,无权要求国网海门公司恢复或者继续供电。 国网海门公司依照案涉电表户主***的申请,拆除电表、停止供电,系履行其与***之间的供电服务合同义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虽主张叠石桥管委会参与拆除电表、停止供电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国网海门公司已经提交了电能表装拆工单证明了其为行为人,故***要求叠石桥管委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季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