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供电分公司(原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民终4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22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供电分公司(原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西路65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美,南通市海门区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纺都大道188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海门公司)、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叠石桥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办理用电开户手续系属国网海门公司原因所致,其长期拒绝为外地户籍人员办理用电开户手续。***向国网海门公司申请用电后,国网海门公司以***户电表为***供电,并派员加装电表、铺设电缆并提供后续检修、抄表及收费服务。鉴于国网海门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的事实供电行为,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且***为实际用电人。***早已于多年前因拆迁搬离原址,并无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属证明,亦非实际用电人,无权提起销户申请。国网电力公司未严格审查,其拆除***所用电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的录音及现场照片证明拆除电表系叠石桥管委会指使国网海门公司作为,拆除时两被上诉人均派员到场。 国网海门公司、叠石桥管委会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国网海门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对***经营的位于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22组纺都大道与经五路东南侧海门市雅梦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梦花卉)的供电;2.要求国网海门公司、叠石桥管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2日,案外人***与**签订了一份《土地转租合同书》,约定由***将土地出租给**用于大棚种植或树木种植(不搞任何固定建筑物),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止,每年租金为每亩2500元等。 ***从**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花卉种植,并于2019年4月28日投资设立雅梦花卉,***为唯一股东,雅梦花卉的经营地点为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22组。***在经营期间通过案涉电表接拉电线用电,并缴纳电费。 2009年9月28日,***与国网海门公司签订了《居民供用电合同》,国网海门公司为***户安装了案涉电表,并供电。2020年7月16日,***以房屋拆迁,不再需要供电为由向国网海门公司申请销户,要求拆除电表、停止供电。国网海门公司于同日拆除了案涉电表,并停止供电,***在《电能表装拆工单》上签字确认。 审理中,雅梦花卉出具说明,明确因***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认可***以个人名义主张相应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因种植花卉所需及经营所需用电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新装用电或变更用电申请,但***并未依规执行,而是使用***户的电表,并未与国网海门公司建立供电服务合同,其行为扰乱了正常供电、用电秩序,无权要求国网海门公司恢复或者继续供电。 国网海门公司依照案涉电表户主***的申请,拆除电表、停止供电,系履行其与***之间的供电服务合同义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虽主张叠石桥管委会参与拆除电表、停止供电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国网海门公司已经提交了电能表装拆工单证明了其为行为人,故***要求叠石桥管委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 二审中,***提供图片复印件,证明当初是国网海门公司的***对***进行供电。国网海门公司质证认为,图片与本案无关,达不到***的证明目的。叠石桥管委会质证认为,图片与本案无关,申请供电应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图片与其用电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投资设立的雅梦花卉,***为唯一股东,该公司的注册地为南通市海门区,公司成立以后并未向国网海门公司申请过商业用电。 本院认为,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与国网海门公司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双方之间建立供用电关系。***使用***户的电表用电,并未与国网海门公司建立供电合同关系,国网海门公司依照案涉电表户主***的销户申请停止供电并无过错,***无权要求国网海门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投资设立的雅梦花卉注册地为南通市海门区,该公司成立以后并未向国网海门公司申请过商业用电。虽然***个人户籍不在南通市海门区,但雅梦花卉注册地为南通市海门区,雅梦花卉完全可以以公司名义申请商业用电。因雅梦花卉成立以后并未向国网海门公司申请过商业用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其商业用电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叠石桥管委会并非国网海门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本案中国网海门公司系依据用户***的销户申请停止供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国网海门公司受到叠石桥管委会的指使,***要求叠石桥管委会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