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4民初5553号
原告:**,男,194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哥),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266X7),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西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门供电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门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消除安全隐患。事实与理由:我经批准在***混结构二层楼房一栋(以下简称住宅),并于1992年6月30日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擅自架设的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使得我的住宅处于这两条高压线保护区、输电线通道内,且这两条高压线距离我的住宅水平距离仅为2.5米,明显小于规定的5米标准,长期居住存在安全隐患。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特提出如上诉请,望予支持。
被告海门供电公司辩称:1.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原名10KV三星线、10KV天补线)是我公司在1984年通过正常的程序报批、施工架设的,**的住宅是在这两条高压线架设后建造的。虽然我公司对这两条高压线进行过改建,但只是将高度抬高,将原来的非绝缘线改成绝缘线,线路还是从原来的通道走,不存在擅自架设的问题。2.我公司对**提出的安全隐患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电磁检测,都符合正常要求。综上,***张我公司侵权无据,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12月,海门县计划委员会向南通地区计划委员会、南通供电局递交《关于新建35千伏天补变电所的报告》、《关于建设35千伏天补变电所的报告》,以天补、三和、三星三个公社由35KV海门变电所供电,大部分配电线路特别是10KV三和线、10KV三星线供电半径过长,不利于计划用电的开展,而且又不符合降损节能的要求为由,申请在天补区农科所附近建设一座35KV天补变电所,主变容量为2台1800KVA,出线四回,申请审批列入项目;另以财力困难为由,申请南通供电局呈报上级部门在农改资金中予以支持。同时附上《天补变电所经济技术方案》、《35千伏天补变电所工程初步设计说明》、《天补变电所初步设计概算》、《一次系统接线图》、《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一次系统接线图》载明四回10KV出线分别为三和线、天补线、天补镇线、三星线。
1983年1月12日,江苏省南通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下发给海门县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建设35千伏天补变电所的批复》一份,同意新建35KV天补变电所。
1984年12月7日,海门县供电局向南通供电局递交《关于35千伏天补变电所建成投产的报告》一份,以35KV天补变电所已建成为由,要求在12月15日投入试运行,12月20日正式运行。
1999年,35KV三星变电所竣工投运后,10KV三星线更名为10KV天星线。2013年10月29日,110KV彦英变电所竣工投运后,10KV天补线命名为10KV补镇113线(以下简称10KV补镇线),10KV天星线命名为10KV天星143线。2015年10KV天星143线更名为10KV彦星128线(以下简称10KV彦星线)。
2016年7月、2018年9月,海门供电公司根据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的要求,对包含10KV补镇线、10KV彦星线在内的高压输电线路进行维修。
另查明,**在平顶楼房一幢(以下简称平顶主房),右侧有尖顶平房一间(以下简称尖顶辅房),于1992年6月30日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在**住宅右前方有一根高压线杆塔,标记为“10KV彦星线73上、10KV补镇线64-13下”,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跨越**住宅的尖顶辅房。
因***张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给其住宅造成安全隐患,海门供电公司遂委托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10千***线/10千伏补镇线”线下海门市天补镇补南村13组28号民房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现状进行检测。
2019年12月12日,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检测【检测依据《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681-2013),评价依据《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并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2019)苏核辐科(综)字第(1049)号《检测报告》一份,检测结论“10千***线/10千伏补镇线线下海门市天补镇补南村13组28号民房各检测点处工频电场强度为6.9V/m~19.5V/m,工频磁感应强度为0.594μT~1.156μT,分别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中频率50Hz所对应的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限值的要求”。检测报告附表、图: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检测数值
编号
检测点位描述
工频电场
强度(V/m)
工频磁感应强度(μT)
1
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 线下海门市天补镇补南村13组28号民房
南 侧
6.9
0.594
2
二楼阳台(开放)西端
19.5
1.156
3
二楼西卧室中央
17.4
0.777
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至**住宅进行了勘查。经现场测量(以10KV补镇线导线为测量依据),导线边线与尖顶辅房的垂直距离9.2米、与平顶主房的右侧阳台边缘水平距离2.6米、与平顶主房的右侧墙体边缘水平距离3.6米。
又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发展规划应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10千伏为1.5米……。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布的SDJ4-1979《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新建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第3条:配电线路一般分为高压(1千伏至10千伏)配电线路和低压(1千伏以下)配电线路。第79条: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应尽量不跨越,如需跨越应与有关单位协商或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3m。线路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高压1.5米,低压1米。注: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出具的国经贸厅电力函[2001]842号《关于建设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拆除建筑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载明:“……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条、第十五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设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规定。”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1月28日出具的环办函[2007]881号《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载明:“……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定义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正常供电。这一区域由国家强制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规定,实际上是为保护架空电力线路这一公用设施的安全,对该区域内的行为做出了限制,与环保拆迁没有必然的关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苏政办发(2007)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主要内容为“各级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建设,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批,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苏政办发(200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上述事实,有海门供电公司提供的海门县计划委员会上报的海计发(1982)第015号《关于新建35KV天补变电所的报告》、(82)海计发第87号《关于建设35千伏天补变电所的报告》、《天补变电所经济技术方案》、《35千伏天补变电所工程初步设计说明》、《天补变电所初步设计概算》、《一次主接线图》、《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江苏省南通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下发的通署计(1983)020号《关于同意建设35千伏天补变电所的批复》,海门县供电局上报的海供电(1984)字第60号《关于35千伏天补变电所建成投产的报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苏政办发(200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门市供电公司发布的海供电调(2013)68号《江苏省电力公司海门市供电公司关于110千***变10千伏设备命名编号及调度关系的通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发布的通供电运检(2016)223号《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关于下达2016年二季度配电网维修项目计划的通知》及项目计划表、通供电运检(2018)322号《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关于下达2018年配电网“防触电”维修项目计划的通知》及配网项目需求明细表,《配电网工程竣工报告》、《配电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9)苏核辐科(综)字第(1049)号《检测报告》,《关于10KV天星线在天补变侧解头后有关设备命名编号变更的通知》,《关于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线路情况说明》,**住宅的现状图,本院的勘查笔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的住宅处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否必然会给其造成损害。
本院认为:认定高压输电线路是否危及周围住户安全、是否对周围住户构成相邻权侵害,关键在于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理解。虽然**的住宅处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但并不一定对其造成损害。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KV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5米,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10KV高压输电线路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5米,同样属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国经贸厅电力函[2001]842号《关于建设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拆除建筑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文件精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设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并不是对输电线路设计和施工的要求。而对于已架设的高压输电线路对周围住户的建筑物是否构成相邻权侵害,判断标准并非是看高压输电线路是否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而是要着重考虑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和电磁环境影响评价。
2.35KV天补变电所及配电线路建设于1984年,10KV高压输电线路的设计和架设中对于安全距离的要求应当以SDJ4-1979《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为准。该规程规定:“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3m。线路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高压1.5米”。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双方确认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的导线边线距离**尖顶辅房的最小垂直距离为9.2米,距离平顶主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6米,均大于SDJ4-1979《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3.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的住宅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现状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线下海门市天补镇补南村13组28号民房各检测点处工频电场强度为6.9V/m~19.5V/m,工频磁感应强度为0.594μT~1.156μT,分别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中频率50Hz所对应的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限值的要求。
综上,本院认为,请求权应当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以其住宅处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10KV彦星线和10KV补镇线对其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存在影响和危害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消除安全隐患,应以妨碍之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具有排除的必要为前提。
本案中,35KV天补变电所工程系为满足海门县天补、三和、三星三个公社供电负荷发展的需要,缩短供电半径,有利于加强计划用电而在1983年规划、1984年竣工投入运营的,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原10KV三星线、10KV天补线)均接入35KV天补变电所,故35KV天补变电所及配电线路工程是经过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建设项目,线路设计施工遵循了规定的线路,并没有违反有关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以海门供电公司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系违法架设的主张无据,不予采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住宅建造于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架设后,其建造房屋时理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并遵守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现其住宅处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现状与海门供电公司无关。
**虽主张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这两条高压输电线路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其及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产生危害,但未能举证加以证实。根据《检测报告》可知,**的住宅所在地的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均在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限值内,10KV彦星线、10KV补镇线这两条高压输电线路在通电运行后产生的电磁辐射符合相关规定,未对**的民事权利构成现实侵害。对**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消除安全隐患的诉请无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张的高压电网架设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