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6178号
原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北路258号特变办公楼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55WHX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桐柏山街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W7P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