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3386号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3区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某。
第三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王某。
第三人: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