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8民初1776号
原告:湖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灵官镇月塘村。
负责人:***。
被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花塘乡斜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