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云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91民初12023号 原告:深圳前海云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智富中心**幢。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深圳前海云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云泰科技公司)与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第三人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朔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海云泰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次、第二次诉讼,第三人汉朔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海云泰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租金1926485.47元,并以1926485.4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18年5月31日,违约金共计6651.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下租赁期间的租金5582069.74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8月29日,原告将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第一期租金509603.17元,并以509603.1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18年5月28日,违约金共计292512.22元),支付欠付的第二期租金2299569.14元,并以2299569.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18年5月28日,违约金共计480609.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下租赁期间的全部租金(即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租金)6874006.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S16QB050-A”的《电子价签系统租赁合同》,该电子价签系统由第三人生产并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交付给被告。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五年,且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后原被告双方认可,租金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租义务,被告承租并将租赁物投放到全国各地门店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2017年10月31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及第二期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518699.09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应当自延迟支付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答辩称:1、对第一期租金,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之后已支付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2、就第二、三、四、五期租金,被告已依据合同启动议价程序,双方对租金金额达成新的合议,每期租金下浮5%,应依据新的约定执行,且第二期租金被告已支付了230102.25元。就剩余租金,由于原告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同时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应当支付该期违约金;3、余下的租金应当按照下浮5%的标准计算,同时支付期限未到,也未提供相应发票,不应支付;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申请予以调低;5、本案合同的结算以及付款主体已经全部变更为被告子公司,因此被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第三人汉朔科技公司未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甲方,承租方)与原告前海云泰科技公司(乙方,出租方)、第三人汉朔科技公司(丙方,电子价签系统厂商)签订《电子价签系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S16QB050-A),主要约定:1、甲方拟租赁电子价签系统(以下简称“租赁物”),乙方根据甲方的选择向丙方购进租赁物后,租给甲方使用。其中,租赁电子价签型号包括Stellar-M、Stellar-L、Stellar-XL、Stellar-XXL,Stellar-M的租赁价格为第一年9.89元/年、第二年9.35元/年、第三年8.84元/年、第四年8.35元/年、第五年7.89元/年,租赁物价值为79元/个;Stellar-L的租赁价格为第一年12.95元/年、第二年12.24元/年、第三年11.57元/年、第四年10.93元/年、第五年10.33元/年,租赁物价值为102元/个;Stellar-XL的租赁价格为第一年31.85元/年、第二年30.10元/年、第三年28.44元/年、第四年26.88元/年、第五年25.40元/年,租赁物价值为270元/个;Stellar-XXL的租赁价格为第一年50.50元/年、第二年47.72元/年、第三年45.10元/年、第四年42.62元/年、第五年40.28元/年,租赁物价值为460元/个。通讯基站型号为HS_C09550,租赁价格为第一年358元/年、第二年338.31元/年、第三年319.70元/年、第四年302.12元/年、第五年285.50元/年,租赁物价值为1680元/个。2、租赁物由丙方交付至甲方所指定的交货地点,由丙方向甲方直接交货。租赁物由丙方负责组织安装调试工作,安装调试结束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验收期”)对租赁物外观、数量、规格、质量、甲方系统对接情况等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甲方须将签字**确认的附件—《租赁物验收单》交于乙方和丙方。甲方未在验收期内对租赁物外观、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对租赁物验收合格,并视同甲方已经将《租赁物验收单》交付给乙方和丙方;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且乙方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属于甲方,由丙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及维护义务,甲方应严格按照租赁物使用寿命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物,如需更换零部件时,除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外,甲方必须使用丙方提供的零部件进行更换;4、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生效后,租赁物按照每年15%的比例折旧,在租赁期期内或结束时,甲方需要购买租赁物并经乙方同意,参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价格及折旧比例,支付价款。甲方购得租赁物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5、租赁时间为五年,自甲方控股子公司所属的各店铺具体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五年的期限。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不能有任何扣减或抵消,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延迟支付租金、或延长支付期限,乙方向甲方提供租赁涉及的租金以双方确认的《电子价签系统实施项目汇总结算通知》为准;6、甲方应在乙方对每个门店安装实施完毕并收到乙方出具的相关结算单据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六个月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第一期租金,后续租金的支付金额参照《电子价签系统实施项目汇总结算通知》,结算方式与第一期相同;7、若甲方在验收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立即将异议情况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将协助甲方与乙方进行交涉,办理修理、退还、索赔事宜;8、甲方保证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如甲方付款每延迟一日,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如甲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合同其他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即时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9、本合同自各方加盖三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条款适用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结算付款时,按照交易的实际受益主体统一由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乙方应开具与付款方相对应的发票。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3月16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及第三人出具了《通知函》,主要载明根据《电子价签系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S16QB050-A)的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选择和指定,以租赁的方式向被告公司指定的省公司以及省公司辖下直营店、合作店、加盟店,提供了第三人的品牌电子价签系统设备,已安装实施完成并出具附件验收单。上述省公司包括重庆邀玖邀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壹酒壹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品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阳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酒亦酒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亦酒亦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弈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兰州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轩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昌亦酒亦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太原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长春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易酒易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西宁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项下费用由被告公司结算,但由于被告公司内部商业决定,特通知原告及第三人,与各省公司按照实际上线数量结算费用。第三人在回执栏上确认已收到上述通知函,并同意按此执行,原告在回执栏上确认已收到上述通知函,并同意按此执行。 原告按约履行了出租义务,并于2017年陆续以《实施项目汇总结算通知》、《实施项目单店租赁费结算单》《实施项目单店租赁费合同价款确认单》或《汉朔电子价签已收数量核对明细表》的形式向各省公司进行了结算,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租金2201766元,支付第二期租金263289.96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及原告与被告提交的《电子价签系统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实施项目汇总结算通知》、《实施项目单店租赁费结算单》《实施项目单店租赁费合同价款确认单》,原告提交银行业务回单、通知函、《汉朔电子价签已收数量核对明细表》,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以及第三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故予以采信。对于被告申请的证人**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议价,其所**的事实证明其议价并未得到原告及第三人的回复,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于被告申请的证人**的证言,证明电子价签的质量问题,其所**的事实不能达到该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屏,短信截图,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内容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与原告前海云泰科技公司、第三人汉朔科技公司签订的《电子价签系统租赁合同》以及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出具的《通知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前海云泰科技公司依约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使用,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被告应缴纳的租金数额是多少?3、被告**交纳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就被告的诉讼资格是否适格而言,被告称案涉合同的结算以及付款主体已经全部变更为被告子公司,故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子价签系统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条款适用于被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结算付款时,按照交易的实际受益主体由被告公司向原告付款。虽然《通知函》上载明,原告应与各省公司按照实际上线数量结算费用,但付款主体仍然是被告公司。而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对缔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同时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也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在被告未举出相应的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在未取得相应的租赁费用时,有权向合同相对方,也就是被告主***,故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公司系适格的被告。 对于被告应缴纳的租金数额,原告主张被告应以实际交付的租赁物数量为基础向原告支付租金,根据《电子价签系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以原被告双方确认的《电子价签系统实施项目汇总结算通知》为准,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出具的《通知函》载明按照实际上线数量结算费用,但部分省份就实际交付的租赁物数量出具了《汉朔电子价签已收数量核对明细表》,且上述部分省公司进行了确认,体现了各门店逐步增加租赁物的过程,租赁物的数量已进行了变更。明细表虽未注明核对的租赁周期,但案涉租赁物各期结算数量依据合同约定是一致的,应将核对的数量视为第一期租赁数量的核对,在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明细表核对的租赁周期不属于第一期租赁期间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应予认可。对于既没有《电子价签系统实施项目汇总结算通知》也没有《汉朔电子价签已收数量核对明细表》进行租赁物数量核对的黑龙江省壹酒壹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福州壹玖壹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于被告已经就依据原告出具的发票对上述两个公司的第一期租金进行了支付,视为对发票上载明的租赁物数量进行了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就被告**交纳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而言,《电子价签系统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对每个门店安装实施完毕并收到原告出具的相关结算单据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六个月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第一期租金,后续租金的支付金额参照《电子价签系统实施项目汇总结算通知》,结算方式与第一期相同。而被告称原告并未向其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其不存在**支付租金的行为。本院认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开具过发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退回,开具发票会使原告垫付税款,且如果被告按约定在原告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即支付款项对原告来说是利益的获得,原告在正常情况下没有理由不开具发票,故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不能得到认可,被告**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对于未到期的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租金而言,合同约定了如被告不按时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即时付清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余下租赁期间的全部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交纳租赁费用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我国立法对于违约金制度的设置采取“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违约金的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包含资金利息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但对可得利益损失未举示任何证据佐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由于原告不能确认未交纳第一期租金的部分省份核对租赁物数量的时间,无法认定违约时间,第一期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二期租金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起算,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因起诉时尚未到期,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云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495594.73元; 二、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云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286329.50元及第二期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286329.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云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期间租金6838496.95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云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件: 表一:各省份租赁物结算数量 序号省份数量(195869片)Stellar-MStellar-LStellar-XLStellar-XXLHS_C095501重庆15899113002974444302辽宁35359703667243广东989028601205191174上海1046048651455249175云南685440131140314136北京2078861422417346277新疆311616955004868山西3420238037513169内蒙古29421740948120610江西1920165034763511**1974102030488312河北2924149319915613广西148659518040214海南132042026082315黑龙江1362182721272416福建1430125024023417贵州1842101519550418宁夏108594020286d19江苏1653111619445420山东1780117335036321天津2045146819591522甘肃2802006020623陕西52222916761901124西藏88082031060325湖北244476540458826安徽3574192958633927湖南2204162845474628浙江2293108029540529青海815695115202合计11543759965172433001219 表二:各型号租赁物租金计算表 产品 类型型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数量 (片) 金额 (元)租赁价格租赁价格租赁价格租赁价格租赁价格单位:元/年单位:元/年单位:元/年单位:元/年单位:元/年电子 价签Stellar-M¥9.89¥9.35¥8.84¥8.35¥7.891154371141671.93 Stellar-L¥12.95¥12.24¥11.57¥10.93¥10.3359965776546.75Stellar-XL¥31.85¥30.10¥28.44¥26.88¥25.4017243549189.55Stellar-XXL¥50.50¥47.72¥45.10¥42.62¥40.283001151550.5基站HS_C09550¥358.00¥338.31¥319.70¥302.12¥285.5021978402 表三:各期租金计算表 应付日期2017/10/312018/10/312019/10/312020/10/31年份 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应付租金2697360.732550972.72411287.252278083.622152755.36已付租金2201766263289.96000还需支付495594.732286329.52410008.452276875.1421516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