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11民初3823号 原告: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创园**楼**裙楼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422375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海航日月广场下沉广场B1负**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KU8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支付原告全部采购货款共计人民币88400元:2.被告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8月30日的逾期违约金共计365534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5‰,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3.被告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S2018Q220180426SZ的《酷铺海南大厦店电子价签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价签及其配件等标的物,并约定了标的物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以及总采购货款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标的物验收后15天内向原告支付总采购价100%的货款即88400元。如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被告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还应承担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责任。另合同约定的纠纷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合间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己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于2018年4月4日对标的物进行了验收,并在《到货验收单》、《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开具了发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将发票邮寄至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酷铺海南大厦店电子价签系统采购合同、到货验收单、交付验收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催款函四份。 被告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本院采纳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时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8400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5月13日起按照每日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计算标准偏高,予以调整,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8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88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5元,由被告海南供销大集酷铺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