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2143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智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春商务大厦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1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深圳法院鹰眼系统向房产、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