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73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撒米亚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9473号 原告: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1288号*****创园1号楼1层裙楼和4层、5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422375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077003。 被告:深圳市卡撒米亚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厦三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EPX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上列原告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卡撒米亚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