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626号 申请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1288号*****创园1号楼1层裙楼和4层、5号楼7层。 被申请人: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80号1245室。 法定代表人:***。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93161.16元。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国美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93161.16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