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5民初863号
原告:政和县东月建材店,住所地:政和县朝阳街10-1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和县五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20幢1102-1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政和县。
原告政和县东月建材店诉被告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政和县东月建材店于2020年9月15日以该货款与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关,**已履行本案诉争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政和县东月建材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政和县东月建材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政和县东月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和县东月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