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鄂1222执1459号
汤某:
湖北某有限公司与汤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12执他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登记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2025)鄂12执他6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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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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