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宝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诚邦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02民初3713号 原告:湖北宝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立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长江孵化园内12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东侧2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省诚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公司),住所地:咸安区长江工业园孵化园12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住所地: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宝立公司与被告国力公司、诚邦公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宝立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宝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宝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