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26207、26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万代恒光明高新科技工业园厂房第4栋、第5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188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百鸣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扬帆小区E7栋三单元502室,组织机构代码L2221990-3。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百鸣电子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1454元,并在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98430元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以此款项了结此案。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