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万代恒光明高新科技工业园厂房第4栋、第5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Pacific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东街3号卫安中心1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on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东街3号卫安中心1楼。
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PacificTechnologyLimited)、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onLimited)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1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案件的属地管辖原则及上海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案件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同类债券纠纷审理在先,更适合管辖本案。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案件应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为妥。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级别管辖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袁 玮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