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26005号
原告: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桥蛟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万代恒光明高新科技工业园厂房第**、第**第**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