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路安工程设备租赁部、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11执87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路安工程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102103XE),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路安工程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运费5474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99元,承担受理费5137元,负担执行费7926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7030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