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702民初1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某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鄂0702财保1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某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某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某乙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