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云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6481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街7幢7-8卡(7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支付货款13300元;2.**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是做混凝土建材的老板,**公司、**经营建筑工程,双方合作多年,没有签订合同。2020年11月,**公司、**开始拖欠货款,2021年10月28日,双方对账并签欠条一张,**承诺2021年11月25日之前还款,截止诉讼之日,**公司、**均未按《欠条》约定支付货款。 **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8日,**作为欠款人向**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51052519********,由于华发庄园混泥土材料款事情,于2021年1月15日欠**,身份证号码51052219********,人民币13300元整。经双方协商,欠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的10%计算,**承诺于2021年11月15日还清。双方约定由中山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由**承担。”**提供的2020年10月22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勇恒泵业泵送混凝土确认单、混凝土输送泵确认单内容显示,承租单位为广东中艺重工技术中心、施工地点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32号、承租方签名为**。2020年12月28日、2021年5月27日的中山市至尊机械泵车泵送确认单、中山市时***泵车泵送确认单(48米泵车)显示工程名称沙溪工地,承租单位负责人签名为**。2021年4月22日的混凝土输送泵确认单显示承租单位华发庄园,承租单位负责人签名为**。另,**提供的中山市文鸿建设设备泵送确认单显示,施工日期2021年7月3日,承租单位**公司,工程名称华发工地,时间从7月3日9时到16时结束,承租方确认签名处为**。 另查明,2022年4月11日,**(甲方)与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在**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程序中担任甲方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2022年4月14日,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开出律师费3000元的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再查明,**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交易主体问题。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虽然**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人,但根据欠条及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的相关确认单等证据,欠条是以**个人名义出具,且未提及**公司作为承租单位拖欠货款事宜,确认单中的承租单位亦并未显示**公司,承租方签字处只有**的签名,未有**公司**,虽然中山市文鸿建设设备泵送确认单上有显示承租单位为**公司,但是施工时间是2021年7月3日,与上述确认单时间并不对应,无法证明**公司与**存在运送混凝土的买卖交易。故本院认为,**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未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其出具欠条后支付了货款的情况下,本院对**要求**支付货款13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由于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承担,且**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足以证明**因追索本案债务已实际支付律师费3000元,故本院对**诉请**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以支持。 **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3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