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902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川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人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川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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