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1999号
原告:***,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千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千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寇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