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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洛阳千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1999号 原告:***,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千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千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寇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