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324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18127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4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给付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85584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3月11日、3月14日、4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3.3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14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扣划执行人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现金价值39264.02元,扣除执行费1184元,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2年3月22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4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2年4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24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