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324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18127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赣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7G095C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赣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苏1324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西赣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41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江西赣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4月16日、6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情况,2022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余额均不足;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到期前30日前往我院申请续冻;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2022年5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5月19日委托西湖区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五、2022年6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24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