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324执32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18127828,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4民初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062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9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5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57元,本院已申请扣划上述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号、网络账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4日,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2022年11月15日,本院委托查封***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党××赵庄不动产。(该不动产属于宅基地性质,不符合处置条件)
三、2022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9月5日,本院委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除存款355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24民初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