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时之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5235号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之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