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5235号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之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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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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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