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61号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