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61号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