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428号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书记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